《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对拟列入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编制保护方案。条例还明确指出禁止投喂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居住区内发现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异常等情况的,可以向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由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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