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贵阳市一女子在小区遛狗,因同小区男住户喂养的另两只小狗突然蹿出,对该女子喂养的小狗疯狂撕咬,女子为躲避攻击碰到路边石凳摔倒,导致髋周组织损伤,尾骨不完全骨折。事后该女子一纸诉状将男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男子称“不是我的狗把她扑倒的,是她自己后退摔倒的,我的狗没有扑她……”
审理认为: 原告在小区遛狗时,被告饲养的两只狗独自冲出,与原告的狗打斗。其间,原告为制止小狗打斗被小区的公共座椅绊倒受伤。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在事发现场。次日,原被告共同前往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察,当日的医疗费用已由被告支付。关于原告损失,云岩区法院认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有正规票据及鉴定报告为证,云岩区法院予以确认,交通费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但原告因伤治疗,交通费产生客观必然,云岩区法院酌情支持1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4976.66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理职责,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身体、财产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家中饲养两只狗,应当对其饲养两只狗可能造成他人损害有明确的认知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避免造成他人损害。而在本案中,被告未尽该义务,导致犬只从家中蹿出追赶原告,造成原告身体伤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 严明 邱海燕 )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