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在朋友圈干这事
被法院责令赔偿1000元
还要在朋友圈
公开道歉不少于30日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9月15日
湖里法院公布了这一起案件
一起来看看
厦门一女子
在朋友圈里刷到个人信息
竟是来源……
“两个孩子的妈妈,丈夫叫xxx,公司地址……,微信号……”,
32岁的小玉(化名)打开朋友圈
只见微信好友阿强
将她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
两人究竟有何“深仇大恨”呢?
微信好友为何要这么做呢?
带着疑问,继续往下看
阿强与小玉的丈夫
同为一家酒业公司的股东
而小玉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
推销、售卖酒业公司产品
双方的分歧由此而起
阿强说:
小玉的销售方式满满“套路”,直接影响酒业公司的名誉,而且与她多次沟通无效。
生意伙伴召集了多位客户
组建名为“共同维权”的微信群
号召去报警
因对小玉不满
阿强从酒业公司调取了发货信息
找到向小玉买酒的客户
阿强召集了10位客户
组建了名为“共同维权”的微信群
不仅将小玉的身份证照片发送给客户
还称这些客户都被小玉骗了
号召一起去报警!!
紧接着
他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
公布小玉的微信号
丈夫的名字、生育状况
还有商贸公司的地址
工商登记信息等
于是
小玉的微信遭到了客户“轰炸”
纷纷前来交涉
2022年10月
由于客户强烈要求退款
小玉转账支付了1.8万余元
法院判决
在微信朋友圈上赔礼道歉
同时支付1000元
之后
小玉向湖里区法院提起诉讼
小玉要求阿强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在朋友圈澄清事实并道歉30天。在小玉看来,阿强是因为曾与自己的丈夫合伙经营其他公司,后来经营不善公司倒闭,所以心生怨恨。
小玉说:
阿强的行为使得客户对我完全丧失了信赖,个人隐私的公开也让我非常害怕,而且阿强一直拒绝和解。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阿强擅自在其朋友圈公布小玉的配偶姓名、生育情况等隐私,另向客户发送小玉的身份证信息、婚育情况,泄露了小玉的个人信息。即使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并非必须公开小玉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应选择通过其他合法、正当的途径维权。阿强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有客户在看到阿强提供的信息后向小玉提出退货退款,但小玉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理与客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该部分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造成的
影响范围、影响大小等因素
湖里区法院判决
阿强应在其微信朋友圈上
向小玉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
同时
向小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小编在网上一查
发现类似的事情已屡见不鲜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朋友圈里干这事,犯法!
快搬好小板凳,get法律知识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自2017年6月1日施行至今的《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此外还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
不仅是“曝光”个人信息
在朋友圈辱骂他人也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再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结合在朋友圈发布消息属于对外部、不特定人群公开发表,具有公然的性质,所以在朋友圈骂人存在公然侮辱的情节,系违法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的。轻者受公安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深刻教训
再次提醒
朋友圈不属于法外空间
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如果遇到他人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
对自己侮辱、谩骂、攻击、中伤等
应当及时固定证据
告知对方不当之处
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
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犯罪的
应当及时报案
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立案处理
综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厦门晚报、平顶山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