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客户端重庆9月9日电(记者周闻韬)健身房经营权转让后,消费者可以要求原经营者退还剩余会费吗?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案件,对消费者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5月17日,刘某在A健身公司处办理健身年卡,按约向该公司支付了6800元并开始健身,后健身房暂时关闭一段时间。2023年2月4日,刘某再次去健身时发现,健身房工作人员及健身器材均已更换,现经营者为B体育公司,其可以继续在此处健身。
刘某上网查询得知,A健身公司已决议解散并发布公司注销公告,刘某诉至渝北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会籍服务协议》,并要求该健身公司退还剩余健身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A健身公司将其会员转给B体育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实际上是债务转移行为,该行为应当经过原告刘某的同意。刘某此前与A健身公司签订的《会籍服务协议》中约定:“如甲方将本协议约定单店的经营业务或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权利或义务转让予第三方的,则乙方即应与受让方按本协议之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且不得仅因上述转让向甲方或受让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主张或要求。”
法院认为,该条款系A健身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属格式条款,其转移了A健身公司的义务,严重影响了刘某的权益。且该条款并未以加粗、加黑等方式体现,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在签订协议时以合理的方式履行过提示、说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原告刘某无约束力,判决确认《会员服务协议》解除,被告A健身公司退还原告刘某剩余健身费用3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