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去工地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赔偿后,可否要求算工伤?单位还需要赔偿吗?
日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依法支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甲公司雇佣超龄务工人员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2020年5月,大足的蒋某到甲公司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处从事杂工工作。2021年7月5日,蒋某乘坐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而他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经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蒋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由甲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然而,甲公司对此认定并不服,以蒋某发生事故时已经年满66周岁,并且其已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获得相应赔偿为由,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保障因工作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蒋某在甲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上班,其在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虽然,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曾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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