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云南省民政厅印发
《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全省通办”试点实施方案》,
决定从8月15日起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全省通办”试点。
也就是说,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扩大到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自8月15日起,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的居民,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居民的现役军人,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其中,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包含双方有效身份证、双方有效户口簿、双方近期3张两寸的彩色合影照;现役军人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包含现役军人的军官证、居民身份证,非军人方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近期3张两寸的彩色合影照。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包含双方有效身份证、双方有效户口簿、双方当事人由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近期2张两寸的彩色单人照;现役军人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包含现役军人的军官证、居民身份证,非军人方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当事人由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近期2张两寸的彩色单人照。
申请办理省内跨区域离婚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可查询到当事人结婚登记信息或者经联系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可查询到结婚登记档案,且系统信息、档案记录与当事人所持证件证明材料记载信息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原方式和渠道办理;边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等婚姻登记暂不列入“全省通办”范围;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跨区域婚姻登记。
综合:昆明日报 云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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