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A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一辆。骑行中,小刘因车辆侧翻造成头皮撕裂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小刘认为,其租赁的共享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没有登记上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小刘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两家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6万余元。
在本案中,小刘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法院认定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刘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小刘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A公司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