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上午,江西11岁男孩跳楼案在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涉事教师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惩戒发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用语和行为虽有失当之处,但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侮辱罪,依法判决被告邹某无罪。男孩父亲当庭提出上诉。(濂溪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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