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拟于2023年7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日前,《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广州人大官网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对外来物种放生、野生动物放生名录、野生动物放生区域、野生动物放生信息管理平台等进行了规定。
在外来物种放生方面,意见稿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放生鳄雀鳝、豹纹翼甲鲶、齐氏罗非鱼、淡水白鲳、食蚊鱼、埃及塘鲺、泰国鲮鱼、大鳄龟、红耳彩龟、美洲牛蛙等所有野生动物外来物种。
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野生动物放生名录方面,市林业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本土野生动物名录。任何组织和个人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并严格控制放生数量,不得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得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市林业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本市适合野生动物放生的区域,并在放生区域设置指引科学放生的宣传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规定的放生区域,禁止在广州市其他区域放生野生动物。
如违反放生区域规定,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野生动物的,由区林业部门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放生野生动物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由区林业部门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放生的组织或者个人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区林业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放生的组织或者个人负担;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损害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 | 羊城晚报、金羊网、羊城派
文字 |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柳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