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在禁渔期内非法电鱼,看到执法人员后弃船丢鱼逃跑。近日,广西南宁横州市公安局联合横州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大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查获电鱼船1艘、非法电渔获100余公斤,并成功动员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涉案船只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都是横州市内陆水域的禁渔期。4月4日下午4时许,横州市公安局南乡派出所民警联合横州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大队,驾驶船只在南乡镇内郁江支流上巡逻时,发现有一艘船靠近岸边处,船上一个人影正在拿着连着两股线的竹竿往江里拨弄。
▲涉案船只电鱼装置
“前面那艘船有点可疑,好像是在电鱼,快靠上去看看”。然而未等执法人员靠近,嫌疑人当场弃船逃跑。执法人员在嫌疑人遗弃的船上,查获电鱼装置一套和上百公斤的渔获,并对该涉案船只依法扣押。
▲涉案船只上的渔获
民警经过多方走访取证,了解到船主是临近村庄的村民,于是动员该船主主动来公安机关讲明情况,若真有违法犯罪行为,也能为自己争取从宽政策。
4月6日,嫌疑人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从4月2日到4月4日在江面驾驶自家船只,使用自制电鱼器电鱼捕捞的违法犯罪经过。
▲嫌疑人投案自首
徐某因在禁渔期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禁渔期规定:
禁渔期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件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禁止从事任何渔业捕捞作业行为(包括禁止捕捞虾、蟹、螺、贝类等一切水生产品)。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黄文焕(横州警方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