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见到他人财物
将其据为己有
有何后果?
不久前,龚某某私自将
电影院邻座放置的眼镜带走,
这种行为属于盗窃吗?
该如何判定?

案情回顾
蔡某某到电影院看电影
坐在影厅最后一排10座上
并将装有LV品牌眼镜的眼镜盒
放在10座和11座之间的扶手上
后龚某某也来到影厅
在最后一排的11座落座
龚某某在整理个人物品时
不慎将眼镜盒碰落至11座
拿起来观察后将其放回
观影期间
蔡某某觉得龚某某动来动去影响其观影
遂调整到9座
但包、衣服等个人物品仍放在10座位子上
电影结束后
龚某某将眼镜盒放入自己包中并迅速离开
蔡某某在座位周围找不到眼镜盒,遂报警
长宁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受案后
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
扣押了在龚某某处找到的涉案眼镜
长宁公安分局经审查认定
龚某某行为构成盗窃
由于涉案眼镜
被认定价格为766.67元,低于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关规定
长宁公安分局对龚某某作出
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长宁区政府经复议予以维持
龚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眼镜放在扶手上仍处于蔡某某的控制范围,并非遗忘物,龚某某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转移眼镜并占为己有,构成盗窃,遂判决驳回龚某某诉讼请求。
转自 | 跨区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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