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某职业学院的大专生小孙应聘位于江宁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实习岗位,约定第一个月工资是5000元,然而一个月之后,小孙拿到手的工资只有2280元。小孙讨薪无助,于是投诉到扬子晚报。记者联系上该公司负责人,对方又是另一番说辞,并且表示出于同情再补偿小孙800元。
小孙是某职业学院软件专业学生,现在正在自考本科,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他应聘了位于江宁区的某汽车销售4S店的一份带薪的销售实习岗位。今年2月17日,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其中在薪资上约定第一个月为5000元(底薪2280元,岗位考核薪资2720元),小孙出示的协议上并没有详细标注考核薪资的具体构成。
小孙出示的考勤记录显示,2月10日入职至3月10日,在此期间正常休息两天,有一天早退1小时,其余出勤记录均为正常。
3月21日,记者电话联系上该公司的李总,李总表示,扣除小孙的考核薪资是他决定的,理由是小孙不合格,比如他开会玩手机,对产品知识、竞品对比、品牌文化、话术、接待流程等都不能掌握,办理离职手续时骂人骂公司。小孙则向记者表示,自己并没有骂人,只是因为薪资问题抱怨了几句,况且入职时,考核项目并没有人跟他详细说清楚。而李总说,实习生入职时,考核项目都是说清楚的。由于实习协议上并没有列出考核细则,小孙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便公司认为考核不合格,也不至于把考核薪资扣得一干二净。
经过沟通,李总表示,出于同情,他可以和公司商量一下补偿小孙一点绩效。3月28日,小孙告诉记者,他拿到了公司补偿给他的800元考核薪资。
律师的解析——对当事双方都有参考意义哦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徐旭东律师认为,小孙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这份实习合同以“实习协议”的形式订立,符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关于顶岗实习学生的规定,法律上可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但协议第三条约定“实行单休制”则有问题,如果公司正常每日8小时工作制,则单休违反上述条例的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不得要求顶岗实习学生加班的规定。违反这条规定的,按照条例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100元-500元的罚款。这个协议如此堂而皇之地写上单休,实际执行上一个月只休息2天,这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了。徐律师认为,答应好的工资标准条件,且附有考核条件但公司却不去考核,而是直接去除绩效工资部分,可认定克扣,公司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克扣顶岗学生的实习报酬,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可依据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顶岗实习的在校学生该如何保护自己?徐律师认为,遇此类问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此类投诉,应该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具体规定来处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张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