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新冠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调整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并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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