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成功打掉一个为网络电信诈骗分子“买金洗钱”的犯罪团伙,三名犯罪嫌疑人分五次疯狂购买了6.4公斤黄金首饰,为诈骗集团洗白300余万元资金。

2月20日,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工作中获得一条信息,有人利用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在郴州城区各大金银首饰店购买黄金等贵重金器,有洗钱嫌疑。北湖公安立即组织反诈大队、情报合成作战中心及涌泉派出所开展联合调查。3月15日,侦查民警分三个小组,先后在市城区及临武县城将胡某华、胡某龙、胡某超三名嫌疑人抓获归案,当场缴获650余克的黄金首饰和一万余元现金。
经审讯,三人交代,今年2月25日,嫌疑人胡某华找到同村的胡某龙、胡某超,商量一起以购买黄金首饰的方式,帮上游电信诈骗集团洗钱,购买一次每人可获得300元的报酬。为便于作案时进行联系,胡某华当即给胡某龙、胡某超各送了一台新苹果手机。

2月27日中午,三人驱车从临武县赶到郴州市区,先在某金器店刷卡购买了51万元的黄金后,又转身到该店的分店再次购买了38万元的黄金首饰。3月3日、11日,三人在另一珠宝行豪掷180万元,分两次买走共计3800余克金器,随后将抢购的金器交由上游诈骗分子处理。3月13日晚,三名嫌疑人再次到文化路一金器店,刷卡31万元购买了650余克金器。
经查,三人所刷卡内资金均为上游诈骗分子诈骗所得,在上线的远程操控下,三人购买大量黄金转手交给上游,再将黄金“变现”进行洗钱。目前,三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相关法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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