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产妇请假保胎遭辞退?律师解读来了!

2023-03-22 08:40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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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一则高龄产妇请假保胎遭辞退的消息,

  冲上热搜,引发热议!

高龄产妇请假保胎遭辞退?律师解读来了!

  36岁的丁女士高龄受孕,

  因有先兆性流产迹象及妊娠高血压,

  被医生判定为高危妊娠监督对象。

  2月27日、28日,

  丁女士两次向斗鱼公司请长假保胎,

  被公司以不符合规定为由驳回。

  此后,公司人力部门以旷工为由,

  向她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3月14日,

  丁女士委托律师,

  在湖北武汉提起了劳动仲裁。

  据丁女士介绍,她两年前在斗鱼上海分公司任职,之后根据公司业务调整,随上海团队一起迁往湖北武汉,与丈夫长期两地分居。去年,考虑到年龄越来越大,两人计划尽早生孩子。怀孕半年来,因高龄受孕的原因,她陆续出现过先兆性流产迹象,还有妊娠高血压,被医生判定为高危监督对象。

  丁女士提供的产检资料显示,2月27日、28日,她在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特需门诊产检,被两位不同的医师诊断为:高龄初产,妊娠高血压,需高危妊娠监督。两次的产检记录单上,都有“休息28”的字样。

高龄产妇请假保胎遭辞退?律师解读来了!

  丁女士产检资料

  丁女士称,2月27日,她将相关资料提交OA系统请假,但被人力部门驳回。考虑到可能是人力部门看不懂病例资料,她在2月28日又去医院开具了一份更详细的资料提交,但人力部门依旧将申请驳回。

  丁女士介绍,她从怀孕半年来一直是通过这种方式请假休息,最后一次请假截止日期为2月26日。27日、28日两次产检,分别以产检假和年假名义请假,都获得了批准,但28日提交的长假申请未被批准。她随后通过网络群组与人力部门联系,发送的信息都是“已读不回”状态。

高龄产妇请假保胎遭辞退?律师解读来了!

  丁女士的请假记录

  3月2日下午,人力部门通过OA系统回复丁女士称:结合相关材料,不属于确诊妊娠高血压,且需要卧床休息的情形,驳回病假。之后,丁女士的邮箱收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邮件,称其因无故旷工两天,公司于当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月6日,丁女士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接到工作人员回复。电话录音显示,工作人员称向斗鱼公司了解情况,斗鱼公司反馈称丁女士的请假凭证不符合公司规定,应开具“不适合继续工作”的证明材料。

  3月19日,斗鱼公司公关部门工作人员回复媒体,称人力部门反馈了三条意见:解除劳动关系并非恶意针对丁女士这样的怀孕女性;丁女士存在旷工违纪情况;丁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将配合调查。

  对于丁女士的遭遇,

  网友展开了热烈讨论。

  对于企业回应称,

  丁女士不属于确诊妊娠高血压,

  请假凭证不符合公司规定等,

  不少网友提出了质疑。

  那么,

  高龄产妇遵医嘱请假保胎,

  公司不予批准是否合理?

  公司以旷工为由

  辞退怀孕女职工是否合法?

  公司可以无故辞退“三期”女职工吗?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主任杨保全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1、高龄产妇丁女士请假保胎,公司不予批假是否合理?

  从目前所披露的信息来看,高龄产妇丁女士怀孕已有半年,其近期两次去医院做产检,因有先兆性流产迹象及妊娠高血压,被医生判定为高危妊娠监督对象。因为是高龄产妇,也是高危妊娠监督对象,医院让其休息保胎,公司却以不符合病休假为由拒绝,有违合理性,也无法律依据。此外,病假不同于其他假期,公司制度中的审批程序更多是形式意义上的审批,如果医疗机构开具了明确的病休建议,公司无权不予批准。

  公司称丁女士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提醒的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要以内容合法为前提,且须对何谓严重违纪予以细化,依民主程序制定,公示告知劳动者方为有效。本案中的关于病假审批的制度内容就涉嫌违法。

  因此,员工请病假,若是有医院等第三方医疗机构的病假医嘱等材料,能够证明确实需要休假的,公司有义务批准。也就是说员工到底是否需要休假是医生的医嘱说了算,而不是单位说了算。

  2、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丁女士是否合法?

  丁女士是因为身体原因需要休息,向公司请假公司又不批准,原则是公司应当批假而未批,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无故旷工,故以此为由辞退丁女士明显不妥。

  从目前所披露的信息来看,丁女士近期两次去医院做产检,两名医生都开具了“休息28天”的病情证明单,其遵照医嘱向公司提交了请假保胎申请,公司人力部门没有审批通过,而是径行认定丁女士旷工而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的行为显然已涉嫌违法解除。

  3、公司可以无故辞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吗?

  不可以。我国针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

  综上,女职工“三期”期间是有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单位不可以随意任性解除。孕妇被公司违法辞退的,可以向工会、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公司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与女职工达成协议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该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纪等过错的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朱雨晨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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