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外卖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成长较快的行业,现代都市到处可见外卖小哥的身影。从事外卖行业的人员数量已十分庞大,而每天奔波在路上,小磕小碰难免会遇上,职业的安全保障值得重视。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外卖骑手诉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件,外卖员王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决?
王某是一位外卖骑手,所属的A公司为其投保了保额为6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2019年11月,王某骑无号牌摩托车配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该伤残等级给付比例为20%)。王某以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60万元x20%),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具有无证驾驶和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违法情形,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享有拒赔权利,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A公司辩称,王某所在的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述称其已为原告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目的是保障王某在配送外卖时的人身安全,保险公司应该赔偿。那么,骑手无证驾驶,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吗?
法院查明,原告王某与第三人A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王某从事外卖配送工作,该公司为王某投保意外伤害险,每天从王某的服务费中自动扣除3元用于支付保险费。
第三人A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业务合作》,约定A公司为该公司外派至外卖平台的众包员(即外卖送餐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个人综合责任险等保障项目,起保时间为骑手王某第一次接单时间,以实际接单时间为准。被保险人受该意外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伤残的,保险人按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进行赔偿。该协议项下保险单扩展承保:包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死亡、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A公司作为投保人为王某投保,所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告王某作为被保险人享有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根据A公司与该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合作》约定,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死亡、伤残,故被告拒赔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理赔款12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乔延彬 高明明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