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南通发生一起网约车司机将叫车的醉酒乘客弃于路边并取消订单,此后乘客不幸溺亡的悲剧事件。死者家属认为司机和平台公司对死亡负有责任,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87万余元。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酌情确认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18万余元。
法官表示,《民法典》就对旅客的救助义务作出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既是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醉酒乘客被弃路边溺亡,家属起诉索赔87万元
2021年12月的一天晚上,李斌(化名)在南通市某餐厅用餐,席间喝了不少酒。用餐结束后,李斌因醉酒操作手机不方便,便请餐厅工作人员帮忙用其本人手机在某网约车平台APP下单约车。
网约车司机张伟接单后,驾车到达餐厅门口。随后,李斌上车,车辆在原地停留数分钟后李斌又打开车门。约五分钟后,张伟从驾驶室开门下车,并扶李斌下车。下车后,李斌站立不稳当即倒地,张伟未作停留驱车离开,其间张伟自行取消订单。
约三分钟后,李斌从躺倒的地面挣扎站起,独自沿河边道路慢行。次日,李斌被发现在上车点旁边的河道溺亡。李斌家属认为司机张伟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李斌的死亡负有责任,向崇川法院起诉索赔87万余元。
庭审中,李斌家属表示,张伟在网约车服务途中取消订单,将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乘客抛至路边,导致乘客溺水身亡,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其要求被告按照法定赔偿金额的70%赔偿损失。李斌家属还认为,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司机的管理者,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家属表示在本案中不追究共同饮酒人的责任。
承运人责任由平台承担,酌情判赔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司机张伟通过李斌含糊不清的言辞、不能站立躺倒于地的行为,应当可以判断对方已经陷入严重醉酒状态,且处于危险状况。但张伟未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
同时,李斌的死亡系饮酒过量、未能确保自身安全所致,张伟的行为并非导致李斌失去自控能力的直接原因,故仅对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该案的责任认定,承办法官钱徐宁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规定平台可以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决定与驾驶员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以及对驾驶员开展有关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据此可见,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具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职责,驾驶员利用平台接单从事的运输服务,也属于平台的经营范围并从中获利,因此平台应当承担法定的承运人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驾驶员蔡某未能履行救助义务,因此而产生的承运人责任,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
结合事实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崇川法院酌情确认被告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款186489元。据悉,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平台公司已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承运人有法定救助义务,且需“尽力”
在该案中,李斌最终死亡与其大量饮酒有直接关系,为何网约车平台还需进行赔偿呢?
钱徐宁介绍,《民法典》第822条就对旅客的救助义务作出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既是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而“尽力”的要求,更是强调承运人要做到力所能及。
对于救助义务的时间范围和履行方式,既要能实现帮助乘客脱离或避免危险,也要防止对承运人苛以过重的责任。
首先,从救助时间范围上而言,李斌上车后,张伟与之交谈,发觉李斌严重醉酒,无法确认目的地,张伟便取消订单。此时,李斌仍处在张伟控制的车辆之中,张伟理应采取措施,但其将李斌搀扶出车辆,弃于路边而不顾,显然不妥。
其次,从履行方式上看,对乘客李斌当时处于危险状态的判断,不超出司机张伟可以预见的合理限度。张伟完全可以采取应急报警并稍事照看、交由酒店照应等简易可行且力所能及的措施。事实上,张伟均未采取上述任何措施。网约车平台基于法定的承运人责任,应对司机张伟未履行尽力救助义务而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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