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是一名驾校学员
2021年9月
他在练车场等待练车的时候
旁边有一辆教练车
正在练习科目二倒车入库
此时
该教练车因倒车不慎突然朝小林撞过来
造成小林受伤的事故
小林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小腿压伤和腓骨骨折。小林还就此做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因驾校、保险公司与小林三方就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林无奈诉至法院。
小林认为,他因本次交通事故垫付了很多医药费,虽被告驾校等已先行垫付了部分款项9万余元,但后续还需继续治疗,经济上压力不小,希望法院能让他快点拿到赔偿款。
经查,教练车与小林发生碰撞时,车辆是由另一名驾校学员驾驶,驾校的一名教练也在车旁。
据海沧法院:
经调解
各方一致确认
小林因本次交通事故获赔23万元
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
和商业险的范围内赔付22万元
剩余1万由被告驾校承担
此前由驾校垫付给小林的款项
扣除1万元后
由保险公司向驾校支付
法官解读
●在驾校练车场内发生的事故也是道路交通事故吗?
在驾校练车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只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可以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标准进行处理。
●驾校学员在练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谁来担责?
驾驶培训学校从事的是驾驶培训的经营活动,如果受训的学员在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由驾校承担相应责任。可以这样理解,正因为学员没有驾驶资格,自然不能有效地控制练车场内的机动车,才需要驾校为学员配置教练,并由教练随车帮助学员控制教练车,这是驾校应尽到的义务。如果在学车过程中,学员因车辆失控导致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有控制义务的驾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自: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