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薛某、陶某在球友自发组织的足球分组对抗比赛中因争抢发生碰撞,薛某倒地后称右腿受伤,遂离开球场。
第二天,薛某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2.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3.右膝外半月板后角损伤等病症。薛某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检查费等共计3.3万余元。薛某出院后与陶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陶某不认为自己存在责任并拒绝赔偿,薛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自愿参加足球娱乐活动,其应该意识到体育活动存在一定运动风险,属于“自甘风险”,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陶某在争抢足球过程中致薛某摔伤,陶某并未对争抢过程中的行为动作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薛某受伤与陶某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陶某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薛某、陶某按照7:3的比例承担责任,但两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西安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是一项具有竞技性、强对抗性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参加该项运动应当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陶某在主观上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依法改判:陶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为什么球友不承担赔偿责任?
西安中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宋亮说:
一、从参与者的具体行为方面进行判断。从现场的监控视频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陶某在对薛某进行防守时存在违反体育道德或比赛规则的情形。
二、从体育活动的种类特性方面进行判断。参与者的注意义务应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范围内。在足球分组攻防的情况下,不能苛求陶某在作出封堵或破坏的防守动作时经过深思熟虑,且必须做到合理规范;
三、从体育活动的举办规格方面进行判断。该次足球分组对抗活动属业余性质,但其风险性却高于日常的非对抗性体育活动,故对于业余参与者陶某的防守行为不能过于苛责。
法官介绍,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人自愿参加文化体育运动,且其能够预见、认识并判断该活动存在的一定风险;
2.受害人遭受到损害;
3.其他参与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法官提醒:
参与者应做好安全防护
杜绝恶意犯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民健身运动热潮逐渐形成,民法典首次引入“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以往民事法律的空白。自甘风险即甘冒风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指受害人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活动参与者应正确认识到自身的年龄、身体条件及健康状况,并根据兴趣爱好选择自身适宜的活动项目。对于像足球、篮球等强对抗性的集体球类竞技运动项目,一方面在参加活动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活动前的热身运动,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活动中身体如有不适应适时休息,避免造成损害。另一方面在活动中应遵守比赛规则杜绝恶意犯规,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对其他参与者实施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
华商报记者 刘立春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