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持“工作证”,一手拿手铐,自称是警察,以“扫黄”为名行抢劫之实。近日,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充警察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洪某、洪某福、潘某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0元至15000元不等。
据了解
2021年12月,洪某、洪某福、潘某三人到一酒店内,冒充警察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将被害人韦某、刘某梅两人控制,现场出示协警证件“明示”警察身份并抢走两人的手机。随后,又如法炮制将被害人刘某香、苏某的手机抢走。被害人刘某梅、苏某、韦某反应过来洪某等人是假警察后挣脱手铐逃跑。被害人刘某香被潘某控制后,潘某要求其交出500元后才放人,其支付500元给潘某后才得以脱身。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将潘某抓获归案,洪某、洪某福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潘某、洪某福冒充警察共同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通过抢劫、诈骗等不法手段,将他人钱财据为己有,那么受到的将是法律的制裁。本案中,被告人虚构警察身份实施抢劫,该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了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应予以严惩。法官提醒,市民在生活中一定要认真防范,以免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转自:商报全媒体椰网
记者 柯育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