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厦门!
海边突发意外!
她下水救人不幸溺亡!
最新消息,法院判决来了!
女子救人溺亡,被救者要赔偿吗?近日,翔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令人警醒的案件!
一行七人相约去海边沙滩玩耍,女子因担心男子酒后玩水危险,想拉男子上岸却被海浪卷走溺亡。为此,女子父母将同行六人告上法庭。
一起来看案件详情——
七人相约厦门海滩玩耍
意外突然发生……
2021年8月的一天晚上,小张、陈某、林某等七人相约前往沙滩玩耍。陈某到沙滩后下海玩水,小张担心陈某酒后在海里玩耍有危险,便与林某一起把陈某拉到浅水地带。
随后陈某又往海里跑,小张与林某一起追赶想将陈某拉上岸时,因海浪较大,小张、林某、陈某同时被卷入海中。同行的其他四人听到呼救即主动前往营救并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
陈某、林某被救起
小张溺亡
小张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同行的其他六人
就小张死亡导致的损失
承担50%的责任
索赔60余万元
法院判决
被救者及同行者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小张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张未充分地预见和认识自己的水性及海况危险性,导致事故的发生,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张为保护陈某免予遭受危险而付出了生命,对此后果,被救者陈某与小张均无过错,但陈某从中受益巨大,应给予小张父母适当的经济补偿。
同行的其他五人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参与施救并报警寻求帮助,已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根据民法典“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同行五人也应为本次事故分担一定民事责任,给予小张父母经济上的适当补偿。
法院判决——
最终
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及本案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判决被救者陈某
给付小张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
同行的其他五人
各给付小张父母经济补偿2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救者陈某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提醒:
因保护他人受损
受益人可适当补偿
法官说,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他人实施救助行为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特别是在夏天,家长们一定要注意让孩子知道一些防溺水的安全知识,不在水中嬉闹,不熟悉水性、水下情况不明时,不要盲目下水施救。
相关案例:
小伙救人溺亡
被救者被判补偿
类似的事件
此前也发生过
小伙跳水救人,不幸溺水身亡,被救者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同安区法院此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救人溺亡引发的索赔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救者给予“适当补偿”。
事发当日,小军与几名工友结伴去溪边玩耍。不料,一名女工友突然失足落入深水坑。随后,不会游泳的小军参与救助,不幸溺亡。
事发后,小军的父母起诉到法院,将当天与小军一起到溪边玩耍的小薇等人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支付88万多元赔偿金。
小军父母起诉认为,小薇作为受益者,应当对小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小龙、小刘与小军共同出游,却没有尽到救助义务,也应当对小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同安法院审理认为,小军在救助溺水同伴小薇的过程中死亡,其救助行为应当得到赞扬,小薇、小龙在小军溺水后采取报警并相互救助的方式进行营救,最终未能成功将小军救起,在此过程中,小薇、小龙、小刘已经尽到救助义务,并不构成侵权。因此,他们对小军的死亡不负有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也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小军因救助小薇而死亡,遭受人身损害,虽未能直接将小薇救起,但是对小薇最后被成功救起确实起到了帮助作用。所以,小军的家属可要求小薇及其家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补偿。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小薇应补偿小军家人25000元,其他几名工友则各补偿5000元。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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