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疫情防控以来
检查健康码、行程码状态
进出登记已是各单位、小区的管理常态
居民群众也自觉配合管理
但也有例外
……
案情回顾
李某某是五华区某小区的保安,负责该小区的疫情防控工作。2022年3月12日10点30分,该小区的住户唐某某返回家中,李某某按规定要求其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唐某某没戴口罩,还拒绝出示两码,二人因此发生争吵,期间唐某某挥拳击中李某某胸部。李某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处理,并前往医院检查治疗。
事后,当地社区组织调解,但唐某某既不参加调解,也不赔偿李某某的医疗费用。李某某遂将唐某某起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唐某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审时,被告唐某某称,当天自己出去小区拿东西,仅十多分钟就回来了。自己出门的时候没带手机,于是与李某某沟通,但被李某某辱骂,因此才会出手推了李某某,并不算打人。唐某某认为,李某某要求其赔偿就是敲诈。
法院审理
经五华法院审理查明,这次事件被警方记录在案。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人唐某某在某小区内,与小区门卫李某某因为扫健康码的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唐某某用手打了李某某胸部一下……”,唐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另查明,当日李某某到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563.17元。
五华法院认为,唐某某抗辩其未对李某某实施侵权行为,但根据公安机关处置此次纠纷形成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事发监控视频可以证实,在双方发生口角过程中,唐某某故意用右手击打了原告胸部,故唐某某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李某某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原因系因李某某要求唐某某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主动出示健康码及行程码,但唐某某年岁已高且未携带手机故而无法出示前述疫情防控信息。在此情况下,李某某理应对防疫工作进行耐心解释说明并采取其他方式对唐某某进入小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或备案,但李某某未采取合理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继而与唐某某发生口角争执,故其对纠纷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
因此,五华法院认为,应由原告承担2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李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五华法院审查后认定医疗费563.17元、误工费116元、交通费16元。
综上,五华法院判决:由被告唐某某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赔偿款556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疫情之下 安危与共
每个人都应当以积极主动的态度
参与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共筑防疫防线
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切不可“任性”
妨害疫情防控工作
转自:昆明五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