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他提出办成一个手机卡外加一张银行卡和U盾,给我3000元,我就给他办了4张银行卡,他给了我8000元。后来,他让我办了几次事,总共给我15000元。”李某斌(化名)说道。
“当时,我在办卡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特意提醒我,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行为,很有可能被诈骗人员利用,我当时确实手头有点紧,急需用钱,所以没有想过后果。”
“谁承想,只为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酿成大错,自己被判3年有期徒刑,太不值得!家里还有56岁的聋哑母亲呢”1993年10月出生的李某斌留下悔恨的泪水。
2021年,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在侦查一起大额电诈案件资金流向时发现,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柴某指使嫌疑人李某斌从“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兑换大量黄金。同时,侦查员还发现同案中的1992年9月出生王某强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他人出售自己所办理的8张银行卡,以及自己所注册的公司账户,共获利10000余元。
2021年4月,由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斌、王某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斌有期徒刑3年,王某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帮信罪”已成电信网络诈骗
“第一罪”
从“年龄”来说,“帮信罪”还很年轻。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此罪,从当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其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规APP,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他们构成了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被称为电诈“工具人”。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2022年全国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
据大武口公安分局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师培兵介绍,2020年分局因“帮信罪”报捕4件4人,2021年报捕11件21人,起诉8件11人;2022年1至7月份,报捕12件28人,起诉12件39人,成逐年上升趋势。
“帮信罪”越来越呈现一下特点:
多数出借与“两卡”有关
当前,三类涉“帮信罪”案件比较突出,一是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跑分”洗钱的,二是为诈骗团伙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服务”的,三是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解封”封禁账号的。
这三类案件,大都又涉及银行卡、电话卡的违法使用。
涉“两卡”犯罪还可能会
涉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帮助的,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既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能构成(诈骗)共同犯罪。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罚理由
在“帮信罪”的办案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找各种理由辩解:“事先我并不知情。”“我不知道银行卡、电话卡借给别人也是犯罪”。
而涉嫌“帮信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具体内容,也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帮助对象存有犯意联络。只要是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结合前因后果及基本情理(如在隐蔽的地点进行交易、交易存在明显“不平等”的情况等)可以推断的,就认为是当事人应该知道该行为是犯罪。
所谓的“事先不知情”,不仅站不住脚,更不是免罚理由。
石嘴山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特别是在校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不出租、出借、出售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不要注册虚假公司、不出售对公账户。
素材 |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公安、大武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