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在自家门口的摄像头,却将邻居家房门也覆盖在拍摄范围内,由此引发了一桩邻居间的官司。8月11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的详细案情,承办法官介绍了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法官表示,即便可以将住宅楼的楼道认定为“公共场所”,居民在此仍应当可以享有充分的隐私权。
自家房门位于邻居摄像头范围内,要求拆除胜诉
赵某、钱某是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的邻居。该单元为一梯两户,电梯门与赵某家门平行,与钱某家门成斜角。钱某于2019年搬入后,因自身防盗及安全需要,在自家门口上方墙角处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拍摄范围包括电梯口、楼梯口及两家共用的空间,且能够完整覆盖赵某家的大门位置。
赵某认为钱某在其居所的公共区域私装摄像头,且24小时全天候监控,严重侵犯了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因此不同意钱某安装使用。赵某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钱某拆除门口监控摄像头,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在法庭上钱某辩称,双方所住小区是老小区,治安较差,且自己一个人居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钱某还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己在摄像头外围加了罩子,已经拍不到赵某家门口,不可能侵犯赵某的隐私,请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王小娣介绍,钱某门前的摄像监控装置,其监控范围包括两家共同使用的区域,且覆盖赵某及其家人、亲友进出家门的行动轨迹。因此法院认为,钱某的安装行为并未征得赵某同意,使赵某及其家人的部分行踪信息处于可能被他人知悉的状态,违背赵某本人意愿,属于对赵某隐私权的侵害。
据此,法院支持了赵某要求钱某拆除监控装置的诉讼请求。对于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并无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未予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该案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行踪信息属于重要个人隐私信息
王小娣法官介绍,行踪信息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范围之内是本案中引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
她认为,《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中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实行分类及交叉的保护。《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因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而行踪信息确实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属于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
在该案中,虽然钱某安装摄像装置的初衷是为了防盗等自身安全考虑,但其使用的摄像装置是由手机控制,登录互联网使用,这样导致赵某的行踪轨迹不仅被钱某个人知晓,还有可能暴露于网络,更有可能被不良商家、个人或犯罪分子分析使用。这有可能使赵某的行踪信息、私人生活及家庭财产处于不安全状态。基于上述分析和考虑,钱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赵某不想被他人知晓的隐私处于随时可能暴露的状态,故法院依法判决钱某彻底拆除门口的摄像装置。
楼道等特殊“公共场所”仍可享有隐私权
“传统观念认为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之间泾渭分明,隐私权保护也是‘全有全无’,两相结合,很多人认为隐私权只存在于私人场所,而公共场所无隐私。”
王小娣介绍,本案的争议为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角度提出了新的疑问,即在于该案涉及到公共场所中个人是否享有隐私权、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界定。
王小娣表示,本案中,钱某摄像头所拍摄的区域与角度,表面上是公众随意进入的场域,比如保安、快递员、外卖员等可以随时前往,但这一场所毕竟属于常人所不至,当事人会保有相当程度的隐私期待。同时,这一场所作为小区公共区域这一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与业主家里这一彻底的私人空间之间“过渡区域”,往往承担了大量的私人生活,如主客之间迎来送往等。
因此可以认定,即便可以将居民楼的楼道认定为“公共场所”,但居民在此场所仍应当可以享有充分的隐私权。
“钱某未经赵某同意安装摄像头,拍摄的内容包括赵某一家及相关人员活动轨迹等内容,即便拍摄区域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但从拍摄内容看属于私人事务,涉及到公民安宁生活,在非经本人知晓、允许的情况下不应当被记录、收集、分析,应当纳入隐私权的范围为之保护。”王小娣表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