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方便快捷,是不少市民出行的首选,也是部分学生上学的代步工具。但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骑电动车吗?如果骑电动车撞伤了行人,又该由谁担责呢?
小明和小刚都是无锡市某中学的学生,平时关系也很要好。小刚的父母为了方便他上下学,就给他买了一辆电动车,周围的同学很是羡慕,小明也经常借小刚的电动车试骑。这天,小明没有骑自行车上学,放学的时候便想让小刚搭载一程。见小明跃跃欲试,小刚主动让小明骑电动车,自己则坐车后座。然而放学路上本就拥挤,小明又没什么经验,一不留神就撞倒了同向的行人小兵,导致小兵受伤,小刚的电动车也撞坏了。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兵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兵辗转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6万余元。小明的父母垫付医药费3.5万元,小刚的父母垫付了1万元。
伤愈后,小兵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明及小刚的父母赔偿其医药费等各项费用9万余元。其认为,小明作为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小刚同样是未成年人,擅自将电动车出借给未满16周岁的小明使用,对事故发生亦有责任,造成的损害同样应由其父母承担。
小明的父母辩称,事发当日,小明骑的电动车是向小刚借用,认为小明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刚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刚的父母则认为,事故认定书载明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刚只应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事发时未满16周岁的小明骑电动车撞伤小兵,交警部门已根据事故发生经过认定小兵无责任,因此小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前洲法庭法官助理刘效庆提醒,根据法律法规,骑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事发时小明骑的电动车是向小刚借用,小刚的父母明知或应知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电动自行车,仍放任小刚骑电动车上下学并借给同样未满16周岁的小明骑,而小明的父母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小明骑电动车上路行驶并造成小兵受伤。结合本案事实及各方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对于小兵因事故造成的伤害,由小明的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小刚的父母承担40%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作者:张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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