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岁的黄阿伯和老伴怎么也没想到
“借用”儿子儿媳名义贷款买房
最后儿子不仅想“独占”房产
还把老两口赶出家门
要求断绝父子关系
……
近日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黄阿伯和老伴寻想在南宁买套房养老,但又担心年纪太大银行不放贷,遂听从售楼部工作人员建议用儿子小黄的名义贷款买房。
2016年初,老两口与儿子儿媳签订了房屋权属确认书,确认由老两口支付首付款27万元,以儿子儿媳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房贷由老两口按月转账到儿媳的账户再由银行划扣,并专门确认了房屋权属归两老,不是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新房交付后,两老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同入住,房子也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
一开始,一家五口其乐融融。2021年,小黄与妻子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几番争吵之后妻子带着孩子离开家,小黄也因为其他房产的分割问题与老两口翻脸,数次以新房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赶两老搬离。
黄阿伯和老伴一气之下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他们所有,判决儿子儿媳将房屋过户至他们名下。为此,两老还四处凑钱将房屋按揭贷款提前还清。
在开庭过程中小黄对父母“借名买房”一事没有否认,但要求父母必须将另一套自建房部分分割给他,才肯协助过户,同时要求法院判决断绝其与黄阿伯的父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即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不动产的实际权利状态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则应依法确认实际权利状态。
从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权属确认书及当庭陈述来看,双方当事人对于新房系黄阿伯夫妇出资购买的事实并无异议。
黄阿伯夫妇为获取银行贷款借名购买房屋,虽然违反了银行的信贷监管政策,但该房屋在贷款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贷款履行提供了有效实物担保,并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双方房屋权属确认书的效力予以认定。
在双方对涉案房屋的归属达成合意的情况下,黄阿伯夫妇据此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应予支持。现该房屋全部按揭贷款已偿还完毕并已涤除抵押登记,除本案保全查封外无其他权利限制,黄阿伯夫妇要求小黄夫妇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客观条件达成,法院予以支持。
小黄要求法院判令与黄阿伯断绝父子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法官提示
借名买房虽然可以使本不具有购房资格或贷款资格的人达成买房目的,但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在“出名人”否认借名买房,而主张是借款用于买房的情况下,如果“借名人”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的,法院往往不会支持房屋归“借名人”所有。
此外还可能面临“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或因“出名人”的债务导致房屋被强制执行等风险。
转自: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