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女子在某超市试吃辣椒,因辣椒太辣,刺激到胃而住院,事后,女子去超市理论,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
蔡女士从小就能吃辣,以前都是无辣不欢之人 ,再加上经常喝酒,以至于后来胃出现了问题,住过几次院,医生已经明确和她说过不能再吃刺激性的食物,以免再刺激胃 ,后来蔡女士也遵守医嘱,没有再吃辣椒。
周末,蔡女士休息在家,一个人觉得无聊,于是就选择出去逛逛。走了好一会儿,离家不远的地方新开了一个大超市,听见超市大喇叭在宣传超市搞特价,好奇心的驱使,蔡女士毫不犹豫地走进了超市。
超市里面,只见很多商品都在搞特价,同时也有好多试吃食品,蔡女士逛了一圈,突然驻足在一摊泡菜面前,只见各式各样的泡菜都有,最终蔡女士看上了一个很大的辣椒,光看都要流口水。
蔡女士一看是可以试吃的,就拿竹签拿了一个,刚拿起来,忽然想到两年前每次吃刺激的食物都要入院治疗,有点怯步了,但是最终还是忍不住,心想着这两年应该也调理好了,就吃一个应该没有问题,于是就把辣椒放入了口中。
真的是吃时一时爽,吃完一大个辣椒,蔡女士只感觉肚子火辣辣的,但是当时还没有感到有什么不适,于是去超市其他区域买了一些东西,很快结账回家了,刚回到家一会,肚子非常的疼,实在是忍不了,于是就赶紧去了医院。
去到医院,做了检查,报告显示是因为辣椒刺激到胃而引起的肚子疼。这时候,蔡女士觉得辣椒这么辣,超市都不提醒顾客,以至于她吃了住院,于是觉得超市有责任,应该要赔偿她的医院费。
蔡女士出院后,就去了超市讨要说法,要求超市赔偿她的医疗费用,超市负责人表示这不是他们的责任,辣椒辣是常识,而且他们超市的辣椒没有质量问题,经过检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会负责赔偿责任。
那么蔡女士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合理吗?
1.根据法律规定 ,如果超市的辣椒存在质量问题,而使顾客食用后损害其身体,负赔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九十六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蔡女士入院是因为辣椒存在质量问题,她要求超市赔偿合情合理。
2.但本事件事实很清楚,超市的辣椒经过食品安全检测 不存在问题。而蔡女士吃辣椒而住院, 是因为蔡女士本身胃不好而吃辣椒刺激到产生的不良反应,与超市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已证明其辣椒没有质量问题,普通人吃了不会有问题。但是辣椒可以算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食品,对于不能吃辣的人来说会出问题,而蔡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自己胃不好还要吃辣椒,其存在过错 ,为自己入院负全部责任。
因此 ,对于蔡女士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不合情也不合法。
但是最后,超市出于人道主义,给予蔡女士300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