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茅台15年年份假酒1瓶
茅台15年年份酒7瓶
茅台纪念酒1瓶
玉质手镯、吊坠各1个
一系列操作“行云流水”
但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事后
还未来得及销赃
胡某便被公安机关捉获......
近日
汇川法院通过
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一案
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从仁怀市窜至汇川区苏州路一小区内,利用提前准备好的撬棍、绳索等工具,翻越围墙并撬门进入被害人冯某家中,盗窃酱香型15年陈酿贵州茅台酒7瓶、酱香型贵州茅台酒巴拿马纪念酒1瓶、玉质手镯1个、玉质吊坠1个后,随即乘车逃回仁怀市。2021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在仁怀市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临时住处查获前述被盗物品及其他物品。在辨认涉案物品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挣脱控制将前述玉质手镯、玉质吊坠摔坏。经辨认(鉴定),被盗的一瓶酱香型15年陈酿贵州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认定,其余被盗茅台酒价值共计39366.00元,其余物品因资料不足等原因,认证机构不予认证其价值。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破案后,前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胡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转自:汇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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