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文/本报记者 孙玉玉 通讯员 娇轩
本版图/市交警支队提供
近期,市公安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通告》,依法重点查处十类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今天,“老”交警大刘警官就来给大家讲一讲一些电动自行车错误行为的危害及相关政策。
错误行为1 驾驶超标或来历不明的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
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在安全技术性能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不得生产、销售,不得上道路行驶;来历不明的电动自行车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有可能是被盗抢车辆。
错误行为2 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载人载物、占用机动车道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这四种违法行为,是我市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成因,闯红灯、逆向行驶更是不文明、高危险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定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依法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时搭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电动自行车载物的规定是: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是指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右侧以外的区域。
错误行为3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思明、湖里区严管路段(在思明、湖里区登记上牌的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为迅速遏制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打造安全文明示范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市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在思明、湖里区划定了31条严管路段。公安交警部门将在严管路段严查严管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以及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载人载物、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其中,对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3条第8项,可以扣留车辆,处以300元罚款;对悬挂岛外号牌、本省外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3条第7项,可以扣留车辆,处以200元罚款。
错误行为4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
错误行为5 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
市民在道路上违法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该项处罚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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