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厦法宣)邮寄物品丢失了1块黄金,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未果,最终酿成纠纷诉诸法院。未保价的快递丢失后,可否要求原价赔偿?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一起案件。
董某向袁某邮寄3件耳机及6块黄金,快递费28元,未进行保价。袁某确认快递时是交代其父亲代为签收和拆开,签收时并未当着快递小哥的面拆开,拆开后发现少了一块50克的金块。不过,袁某说可以提供收件拆包过程的监控录像。
董某得知后,先是跟快递员联系,后来找到快递公司客服交涉,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快递公司客服表示能够提供营业网点的监控,称监控中显示快递小哥收取包裹时是在客户处已打包好带到网点,并没有拿出物品再去做其他动作。
因托运货物有一块50克金块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董某有权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快递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快递公司对董某托运黄金数目为6块的事实没有异议,而是对托运过程中是否丢失1块50克金块及丢失的时间节点存在争议。
综上,法院认定收件视频体现清点时发现丢失1块50克金块,快递公司在收件到送件的过程中具有过错及应向董某承担侵权责任并按送货单显示的价格赔偿损失19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