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
“躺平”也能赚钱
如果你真以为
找到了赚钱的捷径
那就大错特错
这样的行径
面临的必然是法律制裁
近日,崇义县公安局横水派出所在核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线索过程中,发现辖区男子胡某名下六张银行卡涉嫌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民警通过电话对嫌疑人胡某进行核实,耐心劝导其迷途知返,胡某拒不配合,警方随即对胡某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留到案。
据胡某交代,他的一个朋友陈某认识了一个自称“大姐”的人,陈某告知胡某可以联系“大姐”赚一些外快,胡某便询问陈某需要做什么,陈某便告知胡某“大姐”是做网络赌博平台的,只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大姐”过账,便可获得千分之一的好处费。自己什么都不用做,便可获取高额的“好处费”,无业的胡某因法律意识淡薄,面对高额的“好处费”,明知对方是将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将名下6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胡某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天上不会掉馅饼
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
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
这种看似轻松获取高收益的行为
极有可能为他人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
轻则违法
重则犯罪
一
“两卡”犯罪是什么?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二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惩戒措施?
1.业务限制: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只能保留一张电话卡,且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2.信用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影响个人征信。
3.加大审核:对于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还会加大审核力度。
4.涉嫌犯罪:涉嫌违法犯罪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社会公众可以从哪方面加强自我保护?
1.妥善保管: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不借给他人使用;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号等信息,更不可为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
2.有效防范: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和网站中的可疑链接;不登录非法网站;慎扫来历不明的二维码;不轻信陌生电话和网络上来历不明的兼职信息;使用资金额较少的银行卡进行网络支付。
3.及时报案:如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银行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综合:横水派出所 网络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