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集大成者。民法典反映市民社会中的各类型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以民为本,回应社会现实。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个关于“委托监护责任”的案例,一起来学习吧~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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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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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是小李的爸爸。一次,小李的舅舅张某到小李家做客。张某提出带小李去公园玩,李某同意了。在公园里,小李把一名小朋友郑某打伤了,张某没有进行制止。郑某的妈妈看到后马上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张某辩称自己不是小李的监护人,没有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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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相较于之前的规定,本条文不再承认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委托监护期间侵权责任的约定,规定仍然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当今社会环境下留守老幼数量增加,由此产生的委托监护大量增加,应进一步明确意定监护下监护人的责任。至于受托人有过错的情形,民法典也将“连带责任”修改为 “相应的责任”,以明确划分监护人、受托人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张某暂时对小李进行监管,应当好好照看小李,而不应置之不理,因此,李某承担责任的同时,张某因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转自 | 智警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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