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倩、苏炳添、全红婵、陈梦、孙颖莎……在奥运赛场上,这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名字。可谁能想到,这些“自带光环”的称呼,在另一个场合却成了有些人眼里的“香饽饽”。中国商标网显示,目前仅“全红婵”就有数十条商标申请信息,最早的可以追溯到她跳水10米台夺金的当天。诸如此类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引起舆论的广泛批评。
登上奥运会的最高领奖台,是运动员的高光时刻,也让所有人“与有荣焉”,由此产生的名人效应和金牌效应不难理解。可是,一出成绩就被不良商家“盯上”,一有名气就遭商标注册者“哄抢”,这种唯利是图的做法实在令人不齿。从“搭便车”到“蹭热度”再到“傍名人”,恶意抢注商标的目的从来都不是为了企业的真正经营,而是希望待价而沽、谋取私利,损害的是当事人的权益,伤害的是社会公众的感情,扰乱的是正常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
荣誉绝不是消费的对象,热度也不是投机的理由。一段时间以来,恶意抢注商标的乱象频发。“清澈的爱”——边防战士陈祥榕生前对祖国的深情表白,被人当做商标提交了注册申请;“钟南山”“火神山”“雷神山”——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的标志性符号,也有人妄图进行“商业化运作”。在这些恶意注册的商标中,有的亵渎了英雄烈士,有的违背了公序良俗,有的触犯了公众利益,相关申请人和代理机构不仅遭到通报点名,而且都受到应有的处罚,成为商标抢注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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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论,商标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挖掘名气蕴藏的商业价值、激活名人背后的流量效应等做法比较普遍。但是,未经当事人允许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既无法为企业发展锦上添花,反而会因为抢注行为给企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从长远来看弊大于利、得不偿失。对企业经营者来说,无论是聘请代言,还是合伙经营,与名人之间有多种多样的合作方式,但没有一种合作方式会比恶意抢注更令市场唾弃。
无论如何,商标注册,不是门一本万利的生意;恶意抢注,却是种明令禁止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商标法虽未明确人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但明确“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严厉打击7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其中一类即为“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可以说,不让有心人在商标注册上“碰瓷”,法律的关口设得越来越靠前,制度的笼子也扎得越来越紧密。
就在今天,针对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中国奥委会郑重提示:“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这是一种必要的保护,也是一种善意的提醒: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商业变现,那些蹭热度的小聪明还是算了吧。(文/于石)
转自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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