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
买不到回国机票
他这波“骚操作”
把自己“送”入牢房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初,小陈(17岁)因新冠疫情滞留在国外疫情重区,因无法买到回国机票而产生不满情绪。
冲动之下,他向国内某航空公司发送威胁邮件,并在境外网站购买攻击套餐,利用DDOS(黑客通过远程控制服务器或计算机等资源,对目标发动高频服务请求,使目标服务器因来不及处理海量请求而瘫痪)等攻击手段, 多次、持续攻击某航空公司客票等计算机系统。
此次黑客入侵,造成某航空公司对外服务网络全部瘫痪,包括客票业务、微信直播平台销售、机场旅客服务、飞行、运控等系统无法正常运作, 导致为5000余万用户提供服务的客票等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达4小时,给某航空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与负面网络舆论评价。
同年7月,归国的小陈在广州一酒店办理解除隔离手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小陈如实向公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小陈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小陈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考虑到小陈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小陈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判决小陈犯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小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2020年至今,境外疫情持续蔓延,国内外航空限行政策与疫情防控要求各不相同,且不断变化调整。纵使归国心切、“一票难求”,也应通过正常途径购买机票,购买不到机票时,应通过寻求使领馆帮助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非“剑走偏锋”,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试探。
本案中,根据小陈的供述,其上完小学三年级后便辍学打工,自15岁起自学数字货币开发、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本是一名努力上进的青少年,但却因为图一时之快“泄愤”,触犯了法律,耽误了大好前程。
法庭上,小陈虽有悔罪态度,怪自己年幼无知。但是,受疫情影响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考虑到小陈实施犯罪时未成年,案发时情境特殊,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的一贯情况等方面, 法院决定对小陈予以从宽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转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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