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建红 法学博士
每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齐聚北京,参政议政,共商国是。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两高报告及相应的立法之外,代表或委员们也会提出关涉国计民生的议案或提案,其中一些议案或提案会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进而有可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促使所涉及的问题进入立法程序,最终推动法律的立改废,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主立法的题中之意。
从今年两会期间公布的议案和提案来看,有些代表和委员们是做足了功课的,从网民的关注度与认同度来看,也反映了这些议案或提案的质量实属上乘。
比如,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提出的“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建议清理不合理的‘电子抓拍’的议案”。“电子警察”的设置节约了交警的执法成本,为交警认定违法违规提供了精确清晰的依据,对一些不守交规的行车人产生了心理上的威慑效果。不过任何一种电子辅助设施,在使用随意时,就会远离其设置的初衷。韩德云代表列举了一些设置不合理的情形:如有些省市在部分平整、空旷道路上规定较低最高时速、在同一道路上设置多个限速规定且之间无缓冲地带转换、在道路畅通时改变车辆行车道设置导致压线、在路边区域一律给予停车违章处罚等。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由于在不同地区违章处理的标准不同,更是让“电子警察”的应用产生较大的执法差异。
据统计,2020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3000亿元左右,这样的罚没“收入”,一方面有些确实是违章违规的该罚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因滥设滥用电子抓拍而产生的滥罚情况。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电子警察’在什么路段应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以及设置使用的规范标准和程序等问题,行政主管机构从未作出过立法效力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定。”因此,韩德云代表建议,相关部门应从国家统一管理层面,规范各地设置使用“电子警察”的标准,限制地方交管部门利用“电子警察”获得罚款收入的空间。
另外一个引起坊间热议的是,有关提高“醉驾入刑”标准或完善“醉驾入刑”制度的议案。就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的高明芹律师,就醉驾入刑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确实起到了及时有效地惩治醉驾的作用,在遏制交通事故发生、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然而,醉驾是刑法中最轻的犯罪,由于醉酒驾驶打击的覆盖面更广,入刑门槛低,导致大量家庭、社会的中间阶层被判处刑罚,对个人、事业、家庭、社会产生附带效应,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副作用不成比例。对此,高明芹律师提出了完善立法、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从源头上根治醉驾的具体建议。
一是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可通过施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比如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相关的公益组织,积极探索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从事交通劝导等社会服务,作为决定是否起诉的考虑因素,弥补行政处罚与定罪判刑之间的治理空当。二是对于醉驾情节极其恶劣、屡教不改的,则在必要的情况下适度提升法定刑,加大震慑力度。三是提高罚金刑的适用率,尽量用经济惩罚替代监禁刑,降低监禁刑的弊端,与此同时,要完善与此相应的前科制度,以减少醉驾类犯罪对家庭、子女的负面影响。
以上代表的议案都属于水准较高的。在“电子警察”抓拍执法与醉驾入刑问题中,涉及相关的学理问题。比如,在十字路口对违反交通信号的电子抓拍是合理的,而在交通标识不明且无预先警示的情况下所谓抓拍,则有滥用执法权之嫌;在醉驾入刑问题上,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要有“醉驾”这一行为,而不考虑其是否有“犯意”,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果”就要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做法,实质上颠覆了人们对刑事犯罪构成的一般认知。而醉驾类犯罪带来的“双开”后果,使当事人再无翻身机会,而给子女升学就业等带来的影响,则与我们好不容易形成的罪责自负原则相悖。
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的议案提案,可圈可点之处还有不少。比如对实行家暴者,在离婚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建议、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户口随子女迁转的建议,等等,虽然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不一定正确或有效,但只要被提出来引起讨论的就有解决的空间。作为普通民众,期冀有越来越多高水平的代表和委员,能真正用自己的专业眼光体察民瘼,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反映民意,让人们的愿望通过合适的渠道传递给相关部门,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民众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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