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智全
2020年9月,张某驾车下班回家,邀请顺路的同事王某搭便车。行驶途中,由于张某驾驶过程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车辆,导致与余某驾驶的汽车相撞,两车辆损坏并致乘车人王某严重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作为没有过错的搭乘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搭载王某是基于善意的施惠行为,造成事故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张某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损失总额的80%,王某承担20%。
所谓“好意同乘”,通俗说法就是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好意同乘”诠释了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
但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则必然消弭“好意同乘”本身蕴含的正能量,不利于互帮互助传统美德的弘扬。在民法典未出台前,驾驶人好意让他人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同乘人受伤后,如果交警认定驾驶人须负全责,法院一般都判定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种“一边倒”的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忽视了驾驶人邀请他人搭便车的善意初衷,全部将赔偿责任交由驾驶人承担,不但有悖情理和公众朴素的正义观,也会产生“做了好事还吃亏”的错误导向,显然不利于乐善好施良好风尚的形成和弘扬。司法在处理类似个案时,除了要把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理逻辑融合起来外,还应切实解决好这类纠纷赔偿责任承担的“于法有据”问题。
今年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对“好意同乘”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为这类纠纷赔偿责任的公平分担提供了基本遵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种旗帜鲜明地以弘扬互帮互助传统美德为价值导向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帮助驾驶人消除施行“好意同乘”行为时法律责任上的忧虑,有效破解该类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担责难题,也能在更加公平的层次上,促使驾驶人更愿意和主动行善。这对弘扬互助互帮传统美德、进而守护公序良俗、实现社会善治,无疑大有裨益。
当然,减轻“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中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不是无原则的,还须以不能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缘于驾驶人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民法典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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