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试管婴儿生在父亲离世后,申领抚恤金被拒”一事,
引发关注。
据报道,
陈某某与妻子郭某因不孕症
至医院接受辅助生殖囊胚培养术,
进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
在准备胚胎移植手术期间,
陈某某不幸因工伤死亡。
后郭某选择将冷冻胚胎继续移植体内,
并于2021年1月产下儿子冬冬(化名)。
2024年5月,
郭某作为冬冬的法定代理人,
向当地社保中心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但社保中心以冬冬不具备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为由,
不予受理。
郭某不服,代表冬冬起诉至法院。
最终,
法院依法认定冬冬
与陈某某的供养亲属关系,
判决社保中心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至孩子18周岁时止。
那么,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
法院如此判决是基于怎样的法律解释?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硕律师的专业解读!
冷冻胚胎作为一种重要的辅助生殖技术,能够成熟地保存被采集人的遗传基因。但是,冷冻胚胎是把胚胎的父母基因进行固定,而这种基因固定,不是怀孕的过程,虽然具有发育成为人的潜质,但胚胎不能发育,更无法自行成长为胎儿。这就是冷冻胚胎与胎儿、遗腹子最核心的区别。从法律上讲,冷冻胚胎本身不具备自然人的属性,所以也就不可能定义为法律上自然人的概念,不能像胎儿、遗腹子一样得到民法典第十六条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保护。只有将冷冻胚胎转变成孕育的胎儿,他才能被法律保护。
这则案例中,《工伤保险条例》提到的供养亲属,其界定范围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那么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其中子女部分就包括与工伤过世人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冷冻胚胎从基因固定到试管婴儿,再到被生育出来,其属于法律上与工伤过世人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自然应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应依法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而且法律上在此并未区别孩子的受孕方式,无论是自然受孕,还是人工受孕,都在法律上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这也是这则案例中法院最终支持其请求的原因。而且我们认为,法院这样的判决,也与我们国家目前鼓励生育、完善生育支持的政策相匹配,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对于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示范意义,是值得推广、肯定的判决。
策划:杨新顺 宋胜男
文字:刘丹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