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科学院院士阮少平”身份被曝造假。为阮少平提供活动平台、协助其进行虚假宣传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隗卓然律师表示,阮少平冒充“中科院院士”,离不开部分单位或个人的配合协助,相关主体可能面临相应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广告法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若企业明知阮少平“中科院院士”身份不实,仍在产品或服务宣传中突出其“假院士”身份,易使公众误认为具有“国家级专家”“权威认证”意义,该宣传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属广告法禁止的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将面临高额罚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致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广告主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典第120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若企业为阮少平虚假宣传提供平台,以其“假院士”身份为产品或服务背书,且产品或服务真实性质与宣传不符,可能存在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消费者可向提供者主张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
第一,明知阮少平身份虚假仍提供宣传平台并牟利者,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第二,明知阮少平身份虚假仍利用其“假院士”身份进行虚假宣传,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法第5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22条规定,上述主体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全媒体记者 张博 见习记者 马子煜)
来源: 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