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遇到不顺心的事情
你会选择在朋友圈吐槽吗?
注意!
适度吐槽可以调节心情,
但要注意把握尺度!
相关事件回顾
徐小娇在北京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18年9月27日,她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内容为“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么?怎么还不去死……实名制诅咒你全家”的消息。
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辱骂、诽谤、威胁、恐吓、殴打他人(如领导、同事、客人等)等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属于丙类过失,将扣除30%的绩效工资,并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8日,公司以徐小娇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丙类过失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
徐小娇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但仲裁委未予支持。徐小娇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9881.61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构成违纪,公司解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徐小娇签署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辱骂同事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徐小娇在微信中发表不当言论,辱骂他人,构成违纪。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和制度依据,属合法解除。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徐小娇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
徐小娇不服上诉,称因制止领导吸烟被辞退,公司未处罚吸烟者却处理自己,存在过错。她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劳动者有权批评、控告危及健康的劳动条件,公司应保障员工健康。她还指出,本案不适用“丙类过失”条款,因该条款要求骂人有具体对象且造成严重身心健康后果,而自己仅谴责吸烟行为,无具体对象,也未造成损害。
二审判决:属于辱骂他人的不当言论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有效,徐小娇应遵守。
其次,徐小娇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论已构成辱骂,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丙类过失。其主张需造成严重身心后果才构成丙类过失,与手册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徐小娇上诉称其在朋友圈发表言论是为了劝阻领导吸烟。本院认为,劝阻他人在办公室吸烟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徐小娇在朋友圈的言论属于辱骂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
而被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
深夜发朋友圈攻击同事被开除,法院判决:违反公司制度和劳动纪律。
员工小叶深夜在朋友圈发布针对女同事的恶劣言论,内容被同事传播至全公司。公司要求其澄清遭拒后,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其劳动合同。小叶不服,索赔22万余元,称内容不针对同事且已设为私密。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其行为违反公司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同事及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解除合同合法,驳回其诉求。
老板在朋友圈公开离职员工隐私,法院判决:需在朋友圈道歉一个月。
上海一老板杨女士因与离职员工李女士存在工资纠纷,在朋友圈发布含李女士被前夫殴打细节的聊天截图,虽未点名,但结合互动可识别出李女士,并对其进行辱骂。李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杨女士在朋友圈公开道歉并保留至少一个月,承担3000元律师费,但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员工请假遭拒,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被公司撤职降级。仲裁和法院均认为公司处理得当。
华某担任代理人力资源主管期间,申请调休返乡过年未获批准,随后在朋友圈发布包含脏话的内容。公司认为其言行违反《员工手册》,且不符合代理管理职位的要求,将其降职为专员,并取消600元职务补贴。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其朋友圈内容超出社会容忍界限,公司调整合理,驳回其诉求。提醒:使用朋友圈时需谨慎,切勿因小失大。
温馨提醒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发朋友圈不可随心所欲!工作中与同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但我们应冷静客观地妥善处理。有话好好说,通过积极的态度和恰当的方法化解矛盾,才能建立更良好的工作关系。
综合申工社、劳动法库等
来源: 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