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马营慧 楚永超)用人单位的人事专员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权利呢?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据了解,2024年3月,陈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专员。令人意外的是,直到同年9月陈某离职,公司都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9月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仲裁支持了陈某拖欠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用人公司不服,认为作为人事专员未签劳动合同的过错在杜某本人,公司无过错,于是向新密市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用人公司称陈某作为人事专员,负有为工作人员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在陈某,公司不应支付双倍工资。而陈某辩称自己仅是人事部门执行人员,还有主管和人事经理,自己无权决定人事管理工作,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自己。
新密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拖欠陈某2024年9月份工资属实。陈某虽然担任人事专员,但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层层审批,公司在陈某入职前确实未与公司其他员工签订过劳动合同,而是在陈某离职后才与其他员工签订合同,且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陈某职责包含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最终,新密市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陈某支付2024年9月工资4000余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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