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刹车失灵”致人损伤 法院:车辆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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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单车是伴随移动互联网发展应运而生的分时租赁共享经济新业态,在提倡低碳绿色出行的同时,极大满足了市民的短途交通需求,但骑行便捷的背后也隐藏着事故风险。租赁共享单车骑行发生意外,骑行者自担责任还是公司担责?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共享单车“刹车失灵”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判决出租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赔偿受损人20.16万元。

  2023年6月,刘某通过小程序扫码租赁由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电动自行车,沿湖红路往湖映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湖红路恒大世纪城段时,因车辆制动失效,刘某采取向右转弯的措施,致使车辆与路沿发生碰撞,发生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导致刘某十级伤残。

  刘某认为,其在骑行前已对案涉车辆的刹车进行了检查,某科技公司未尽到车辆维护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某科技公司辩称,已每天安排巡检人员进行车辆养护和维修,由于现实困境,无法保障所有车辆均处于无故障的状态。用户在使用前应自行检查车辆状况,对于明知或可能存在故障的车辆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否则损失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型的租赁服务,其出租方对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性负有不可推卸的保障义务。承租人在使用共享单车前,应尽到基本的检查义务,如检查刹车是否有效、车体是否完好等,但不能苛求用户对车辆的所有潜在安全隐患进行检查,而是基于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和判断能力,对车辆是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断。

  本案中,刘某在使用共享单车前,根据当时的路况和自身经验对车辆状况进行了简单检查,应当认定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检查义务,因车辆自身原因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该科技公司赔偿刘某20.16万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共享单车具有投放量大、投放范围广、使用频率高等特点,经营者负有必要且及时的检修、保养义务,确保其投放市场的共享单车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或者不具备安全隐患等,以更好地保障承租人的生命安全。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吴丹  陈小丹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