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两房东挨罚判刑!只因租客在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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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客卖淫涉黄

  房东也会挨罚判刑吗?

  近日

  “法治翔安”微信公众号

  公布了两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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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2023年年初至2024年1月间,二手房东李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将其承租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某街道的多间房屋出租给谢某某、张某、周某、夏某等用于卖淫。

  李某某为非法获利,容留四人多次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最后,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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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以及朱某某向其租赁房屋用于提供给他人卖淫,仍将其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某街道的出租房以每间600元至800元的价格分别出租给上述三人。

  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将104室、203室、505室、206室出租给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后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分别容留谭某、王某及李某、周某某等在上述房间内多次卖淫;被告人黄某某将102室、103室、105室出租给朱某某,后朱某某将上述房间转租给应甲、应乙,简某用于卖淫活动。经查,被告人黄某某获利7000元。

  最后,黄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案例分析

  容留卖淫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而非过失。若房主出租房屋时不知晓租客将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主观上并未与租客形成容留卖淫的共同犯意。

  在这两起案件中的房东在出租房屋时明知,或在出租过程中知晓租客将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仍执意出租或继续出租房屋,则构成容留卖淫罪。

  因此

  各位房东朋友们

  在出租房屋时

  应当详细了解租客将如何使用房屋

  并对房屋用途在租赁合同中作出说明

厦门两房东挨罚判刑!只因租客在房内……

  租赁过程中

  一旦发现租客将房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或终止租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转自:法治翔安

来源: 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