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上路宛如一颗定时炸弹
也是对自己和他人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
而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更是危险翻倍
有位司机更是在喝酒的同时
把责任和“饭碗”也一起喝掉了
2025年4月27日23时46分,乌鲁木齐交警在达坂城区Y020县道0公里200米处执勤,在对一辆车牌号为豫GH***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人陈某有酒驾嫌疑,民警随即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5mg/100ml,陈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民警按照要求检查驾驶员证件时,发现驾驶人陈某神色慌张,眼神躲闪,立刻引起执勤民警高度警惕,要求该驾驶员出示本人驾驶证,经过信息比对后无法查询到驾驶员有效信息,通过经进一步调查和民警的多次询问,驾驶人陈某承认了自己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事实。根据陈某交代,为了可以从事运输行业驾驶员工作,便将前不久捡到的赵某驾驶证贴上与其面貌相像表哥的照片为其个人所用,“持证”从事运输工作,以为可以蒙混过关,没想到刚拿出来就被民警一眼识破。
民警对陈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陈某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性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做出拘留20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六个月以下管制或拘役,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驾驶员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供稿:达坂城大队
来源: 乌鲁木齐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