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上万元买的泳教课因怕水不想学了,商家要求消费者承担30%违约金,看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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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花上万元为孩子买了泳教课,孩子学了一次,因为怕水不想继续学了,课费该退吗?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预付卡消费案。该案中,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退费要求,商家以购买协议约定提前退费需承担30%的违约金为由,不予退款。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张某在一家健身公司为女儿购买泳教课120次,并预付全部课程款1.2万元。第一次上课结束后,张某女儿因不适应教练方法,对水产生极度恐惧,不愿继续上课。

张某与健身公司提出解除协议,但该公司认为,张某的女儿已经上了一次课,申请退款时距离办卡已超过1个月,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条件,张某应该支付30%的违约金。

因双方就解除协议一事未达成一致,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课时费。

庭审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消费者为其孩子购买泳教课并预付课时费,与某健身公司之间成立教学服务合同关系,教学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

张某在其孩子无法克服入水恐惧且不适应教练教学方法的情况下,要求解除涉案协议,于法有据,且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接受泳教课程,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对于张某提出的解约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某健身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向其支付违约金。该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协议是该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缔约时并未与张某协商,协议中关于消费者解除合同需支付经营者30%违约金的约定,不合理地加重了张某的责任,限制了张某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某健身公司要求张某向其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

审判结果

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协议,某健身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1.19万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因学习培训需要在教育培训机构处购买课程,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形成了教学服务合同关系。教学服务合同与一般服务合同不同,该类合同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合同的履行过程更为注重消费者的个人体验。

鉴于教育培训合同的人身属性,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不仅与现代社会尊重人格保护人身自由的基本价值理念相违背,合同履行质量更难以达到效果。

该案中,某健身公司作为提供泳教课合同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其与张某的权利义务内容,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符合维护消费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泳教课合同协议约定的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承担30%违约金,不合理地加重张某的责任,应属无效。

在此情况下,考虑到接受游泳课程的是未成年人,虽解除合同是消费者原因所致,但张某在其未成年子女第一节课程结束后仍无法消除对水下运动的恐惧感,且不适应教练的训练方式的情况下,及时向某健身公司说明情况,并未给某健身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某健身公司作为专业游泳培训机构,也应当预见到未成年学员对水下运动存在的难以克服的恐惧心理,以及因此要求终止培训的可能。

来源: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