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还需要知道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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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可通过查找《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核对拟备案产品的名称、预期用途、产品描述等是否超出《目录》范围。满足所有条件即为不超出《目录》范围,可以直接申请产品备案。任何一项超出《目录》范围的,应当申请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分类结果明确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后,再申请产品备案。

  (一)产品名称

  1.拟备案产品(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名称原则上应当直接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当《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内“品名举例”的名称不能体现拟备案产品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预期用途等特征时,可以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及相关命名指导原则的命名。

  2.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应当采用《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

  (二)预期用途

  拟备案产品的预期用途应当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以下统称《目录》)“预期用途”表述一致、或小于《目录》内预期用途。

  (三)产品描述

  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产品描述项下使用“通常由……组成”“一般采用……制成”时,拟备案产品的具体结构组成、材质可以与目录不一致,但不得引入新的预期用途或改变产品结构特征(有源、无源、体外诊断试剂);

  2.当《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产品描述项下有“一次性使用”“重复性使用”“无源产品”“粘贴部位为完好皮肤”“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非无菌提供”等限定性表述的,拟备案产品应当与目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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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网址

  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完成注册并绑定“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即可申请医疗器械分类界定。

  (二)服务部门

  分类界定为服务事项。对于新研制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申请,统一报器械标管中心;对于管理类别存疑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境内产品报河北省药品监督局,河北省药品监督局不能确定类别的报器械标管中心,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直接报器械标管中心。

  (三)材料要求

  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已实现全程电子化。分类界定申请资料应包含《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表》、产品技术要求、拟上市产品说明书、产品照片或视频、符合性声明、证明性文件等资料。《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表》填报应满足《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59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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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类界定结果的效力

  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告知的产品分类界定结果,仅供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使用;若注册或者备案产品资料中的相关内容(如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使用方法、接触部位及接触时间、预期目的等)与分类界定申请资料或者分类界定申请告知书不一致,则分类界定结果不适用。

  申请人若对其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有异议或者疑问,可与分类界定结果告知部门沟通。若仍有异议,申请人可进一步完善资料后重新提交分类界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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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并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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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备案后的检查,重点对备案资料的规范性进行回顾性检查。发现备案资料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备案人限期改正;备案人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应当公告取消备案。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第三类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注册;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备案人开展产品再评价工作的结果表明,已上市产品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已备案的医疗器械调整为不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备案人未按要求取消备案的,河北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可以公告取消备案。取消备案后不得再继续生产相应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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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检验条件(检验场所、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的,可以自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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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产品全性能检验报告,即基于申报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的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后随附产品实物照片。产品实物照片应当包括拆除所有内外包装后的样品实物照片,以及内外包装实样照片。多个型号规格的,提供典型产品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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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疗器械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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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拟备案产品在备案时应当如实填报委托生产信息,同时应当提供委托合同、质量协议、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在生产制造信息内列出受托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在说明书内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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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拟备案产品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选择一个或多个生产场地。其中有委托生产的,应当满足委托生产相关要求。在生产制造信息内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转自:政通雄安(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 政通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