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宣传假一赔十具有法律效力吗,到底该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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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林某在一家标注了“假一赔十”的网店购买了两盒化妆品,合计3171元。然而,在使用化妆品一段时间后,林某的脸部出现不适。

林某通过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化妆品信息查询系统,发现该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和生产厂家均为伪造。于是,林某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店铺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3171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通过电商平台向某店铺购买化妆品,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案涉化妆品外包装中体现的生产企业并不真实存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属于其他主体名下,该店铺出售的案涉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林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

最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店铺向林某退还货款3171元,并赔偿林某31710元。

来源: 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