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观厦法 | 重磅!2024年度典型案例(下)

光明网 显示图片

  2024年,厦门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提升案例工作意识,加强案例编报, 15篇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库案例、4篇国家级典型案例、1篇福建法院参考性案例、 68篇全省法院优秀案例分析、12篇省级典型案例,案例工作再上新台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本次我们从两级法院推荐的百余篇案例中,选出一些予以发布。它们既是厦门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更展现了厦门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智慧与担当。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昆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厦门某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某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陈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界定涉及多个侵权主体、多款侵权产品的重复诉讼认定标准,遏制知识产权维权滥诉

  案情简介

  昆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向厦门中院、思明法院提起三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第一起被告为本案被告一、二、四,第二起被告为厦门某傻公司、本案被告一、四,第三起被告为本案被告一、三、四、厦门某斗公司。以上三起案件的被诉侵权产品样式与本案相同或存在部分差异,公证取证时间分别为2021年2月22日、2月26日、3月5日和8月18日,诉求均为相应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相应个人作为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案的当事人于2022年8月30日达成调解,总金额40万元。

  昆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以本案被告二、厦门某斗公司擅自在网店销售使用与涉案商标、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侵权产品以及上述主体均委托被告一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为由,起诉要求被告一、二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损失50万元,被告三、四分别作为厦门某斗公司(已注销)、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公证取证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昆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本案提起的诉讼缺乏新的事实依据,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专家点评

  张冬

  集美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闽江学者,福建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重复起诉的认定是保障司法效率和防止滥用诉权的重要手段,诉讼标的的实质相同是判断重复起诉的关键。该案针对当事人就前诉调解协议存在侵权产品和渠道理解不同的争议,庖丁解牛般地结合具体证据和调解过程,推定协议对相关侵权行为具有一揽子解决效力。权利人有权针对不同侵权事实维权,但过于分散的诉讼策略可能引发滥诉质疑。该裁判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诉权,又遏制了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不当诉讼行为。尤其在知识产权纠纷日益频发的当下,很好诠释了“重复起诉”认定的审查思路,对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某女士诉厦门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妥处冷冻胚胎返还难题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案情简介

  某女士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因不孕问题多次求诊于厦门某医院生殖中心,经多次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均未成功,现仍有3枚囊胚冻存在该医院。后双方离异,目前均为单身状态。2024年3月,某女士检查结果显示其排卵功能下降,目前已无法通过促排卵方式取得质量合格的卵子。某女士希望将胚胎取回另找其他医院移植,但医院以可能的法律和道德风险为由拒绝返还,故将医院作为被告、前夫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本案审理中,某女士的前夫承诺授权由某女士全权处理案涉胚胎,同意其诉讼请求;二人均承诺不会将案涉冷冻胚胎用于非法用途。

  思明法院判决:一、在某女士可提供协助接收与保存冷冻胚胎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之日起七日内,该医院应向某女士前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返还存放于其处的3枚冷冻胚胎;二、驳回某女士要求将冷冻胚胎返还交由其个人直接占有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刘文戈

  厦门大学医学中心伦理委员

  福建省法学会医事法学研究会理事

  人口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支撑,生育是人口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离不开法治保障。随着生育政策调整优化,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法律与伦理面临许多新课题,应与时俱进健全完善裁判规则以回应人民群众正当合理的多样化需求。在支持丧偶单身妇女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案例基础上,厦门法院对离异单身妇女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程序问题进行探索,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保障了妇女生育权益。以往类案裁判仅用判决旁论进行法治宣导,对胚胎转移方式的规范不足,存在风险。本裁判在肯定当事人的胚胎监管权和医疗服务选择权的基础上,明确了胚胎应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之间转移,避免了胚胎被用于非法活动,创新落实了《民法典》对人体胚胎的保护规定。

  王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准确认定亲属间遗赠扶养协议效力

  尊重保障“养老自由”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主张与舅舅张某甲于2010年签订《声明》,约定王某某承担张某甲生养死葬、张某甲将财产由“王某某继承”等,现自己已履行主要义务,但张某甲违反约定又于2022年办理《遗嘱》公证将所有财产留给姨妈张某乙继承,请求法院判决张某甲继续履行《声明》并确认《遗嘱》无效。经查,前述《声明》由王某某代为签署张某甲姓名、内容均为打印字体。居委会证实张某甲未曾与王某某共同居住生活。2019年,张某甲因营养不良入院治疗。张某甲表示并未受到王某某的照顾,之前基本的衣食住出行及健康问题都没有保障,现已在张某乙家中居住三四年,目前财产由张某甲自己管理。

  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双务合同,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达成,遗赠人明确不需要继续履行并另外订立遗嘱的,可以认定扶养人和遗赠人不具备特别信任关系基础,扶养人要求继续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湖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何丽新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遗赠扶养协议是具有人身性的协议,其成立、生效、继续履行及解除问题,有别于财产性协议的成立、生效及解除问题。本案认定扶养人和遗赠人不具备信任关系基础而不得要求强制履行,是综合考量遗赠扶养协议的特性,是家事法官融合社会阅历与价值判断、制度法理而做出的有典型意义的判决。其一,遗赠扶养协议是继续性合同,其成立一般应具备明确且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即遗赠扶养协议应为要式协议,不宜以事实合同予以认定。其二,遗赠扶养协议是附义务的死因赠与,属于特殊的赠与合同,但仍应界定为双方协议,且正是因其涉及死因赠与的问题,故而裁判权应充分尊重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不得以裁判方式强制要求继续履行,避免产生道德风险;此为区别于财产性合同的特别之二。本案的审理及裁判思路已充分意识到遗赠扶养协议的特殊性质,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和解除条件这二个维度进行细致的法理辨析,明确了赠与人具有任意解除权的法律特征,并充分考虑案件所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该判决说理清晰、理据充分,论证详实,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公平正义,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协议的相关法理问题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福建某甲公司与福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交叉执行”激发协同效能高效腾退护航重点项目

  案情简介

  案涉工程项目位于翔安区大嶝岛,系厦门新机场片区建设的重要配套工程,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2023年6月,泉州仲裁委裁决某乙公司退出项目施工现场。三明中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及占用人拒不配合并纠集人员阻挠,执行工作难有实质性进展,严重影响道路施工,项目竣工遥遥无期。该案面临现场人员稳控难度大,腾退物品繁杂耗时等困难。为发挥属地法院就近办案优势,省法院裁定该案由翔安法院执行。

  法院执行

  翔安法院成立工作专班,积极主动向区委政法委报告请求支持,在上级法院指导下科学制定强制腾退执行预案,反复研究、推演,为行动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2024年10月24日,厦门中院与翔安法院协同开展强制腾退执行行动,在翔安区委政法委协调下,多部门联动配合,近200人连续奋战8小时,成功劝返带离占用人员并腾空被执行人强占放置在施工现场的装载机、打桩机等大型机械,有效确保“人”“物”安全,顺利将案涉施工道路3条共计4.58公里当场移交给某甲公司接管。

  专家点评

  王杏飞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交叉执行”是深化审执分离、切实解决执行难、促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本案高效稳妥执行就是激活交叉执行效能的生动体现。跨市异地强制腾空大范围施工场地,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并纠集人员阻挠的情况下,原执行法院面临“人、地两生”劣势,强制执行面临多方面难题。福建省高院高站位统筹,指定由属地法院执行,充分发挥了交叉执行的制度优势。面对现场人员稳控难度大、腾退物品繁杂且耗时长、法院人手不足等多重困境,翔安区法院依靠党委领导,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充分调动联动单位力量参与执行。厦门中院有力指导协同推进,有效攻克难点堵点,执行工作终获实质进展。本案通过交叉执行健全综合治理大格局,有力震慑企图阻挠腾退的被执行人,为省重点项目工程继续施工及时清除障碍,也向社会展现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新的一年,厦门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厦门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发挥优秀审判成果的宣传、引导、规范功能,为服务保障我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

  供稿:研究室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来源: 厦门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