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委托他人代打考勤卡,伪造考勤记录,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近日,广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胡某入职广东某公司,双方于2017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7年8月至2023年12月。2023年7月18日,某公司以胡某于2023年5月、6月、7月存在多次由张某(案外人)代打卡伪造考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胡某认为某公司违法将其辞退,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驳回了胡某的请求。胡某不服,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从指纹考勤打卡记录、考勤打卡监控视频等来看,在早上上班可在8:30至9:00期间打卡的情况下,胡某和张某在2023年6月和7月期间,打卡时间多次完全一致,且打卡一致的天数里胡某基本都没有在考勤监控中出现。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胡某出现在考勤监控的天数里,其与张某的考勤时间均不一致,尤其明显的是,早上上班考勤的时间差异较大。由此可以认定,胡某存在多日由他人代打卡伪造考勤的事实。
法院指出,在工作时间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是单位享有的基本权利。打卡考勤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并检验劳动者是否按照约定提供劳动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胡某通过由他人代为打卡的方式,在近40天的时间内有2/3的时间伪造考勤,该行为显然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某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法院据此判决,某公司无需向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胡某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法官释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莉
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集体劳动、工作过程中,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劳动纪律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过程方面的纪律,二是日常行为方面的纪律,二者构成了劳动纪律的主要内容。
本案中,按时上下班,属于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常识和行为准则。胡某长期不按上班时间到岗,并通过由他人代打卡的方式伪造考勤,对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影响,明显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当然,用人单位在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也应当充分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劳动者是否具备主观恶意;二是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后果是否已达到严重程度。
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合力,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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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沈若水
来源: 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