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母女间的返还物权纠纷,女儿在其父亲过世后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年逾七旬的继母搬家腾房并支付房租。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理解与包容,让老年人老有所安。
杨某父母离婚后,杨某随母亲旅居国外生活。1988年2月,杨父与苏某结婚,婚后无子女,二人共同生活在温州一套房屋内。
2006年3月,杨父将温州这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杨某名下,但仍由杨父与苏某共同居住使用。2018年11月,杨父立下《住房遗嘱》,称感谢苏某30多年的照顾,现住房由苏某居住至享受天年寿终为止。
2020年11月,杨父因病去世,苏某独居期间,常年旅居海外的杨某多次要求苏某腾空搬离房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遂就此提起诉讼,要求苏某腾空搬离房屋,并支付房租46800元。
苏某则认为,自己照顾杨父30余年,付出远高于所居房屋的价值,现又年逾七旬,且杨父立有遗嘱,可以继续居住现住房颐养天年。
法院认为,苏某与杨父结婚三十余年,虽未共同孕育子女,但两人相互扶持、相濡以沫,特别是在暮年之际,杨父过世后,苏某孤身一人生活,更何况在本案中,苏某对涉案房屋归属问题未提任何要求,仅希求一安身之隅以颐养天年而已,其情可悯。基于关爱老人的公序良俗考虑,杨某亦应对苏某的居住问题给予一定的宽容和理解。另从现实情况看,杨某长年旅居国外,在国内居住生活时间有限,涉案房屋所有权又已登记在其名下,相较之下,苏某对涉案房屋的居住需求更为强烈且迫切,更有保护的必要。因此,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宜在本案中对作为涉案房屋受赠人的杨某行使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为给予适当限制,故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转自 | 温州都市报
来源: 温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