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心!女子逛商场时受伤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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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开心心在商场逛街购物

  却不慎掉入维修中的电梯井

  到底谁担责?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某日,某电子公司正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商场内维修1至2楼的自动扶梯,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一楼敞着口的电梯井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小李本在该商场一楼开开心心逛街购物,一不留神却掉入电梯井受伤。

  事发后,小李多次住院治疗,其所受损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某商贸公司垫付小李医疗费9.6万元,某电子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2.2万元。

  原告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某商贸公司、某电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小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某商贸公司作为商场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其经营的场所和设施必需能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某电子公司在人流密集的商场内维修自动扶梯,并打开电梯井盖板,安全隐患极大,亦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但二被告均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致原告掉入电梯井,二被告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小李在宽敞明亮的商场内购物,能在较远距离发现维修电梯处存在危险,其疏于防范掉入电梯井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应自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二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90%的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商贸公司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中

  虽然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

  承担大部分责任

  但原告自身疏于防范

  对其最终受伤

  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出门在外

  我们应主动避让潜在危险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不做“低头族”

  确保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转自:襄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 襄阳帮女郎